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發布「市售零食類營養標示及品質檢驗結果」,有15件產品之營養標示值不符規定,其中以鈉標示不合格者佔多數。由於營養標示係提供消費者所購買食品之基本營養資料,衛生署除強力要求業者對其產品之營養標示內容應求精確完整,並責成地方衛生單位稽核食品廠製程及品管作業。如未改善,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我國自97年1月起全面實施包裝食品應有「營養標示」。為瞭解實施1年半來之成效及困難處,衛生署於本年8月24日即召開「營養標示法規標準及落實情形檢討會議」,邀請學者專家、產業界、民間團體、縣市衛生局及消保會等,共同討論,並達成數項共識:
一、 業者對食品原物料之品質掌控應求精確,並由自主管理措施降低營養素含量之誤差。
二、 我國現行營養標示值之容許誤差範圍乃參考國際規範為正負20 %,與日本、美國相同。至於鈉的標示,因其適當攝取量低且小樣本檢測容易發生檢測值超出容許誤差,經考量鈉攝取量過高對人體健康之負面影響,專家建議鈉含量之容許誤差可取消下限,但容許誤差之上限仍應維持,不宜放寬。
三、 對於標示內容常出現非整數之「份數」值,及不易換算整包食品之各類營養素含量問題,將以消費者能一目了然不須計算即可清楚知道整份或單一份數之營養素有多少量,為改善規範原則。
四、 衛生署將研擬修改營養標示規範,並增列各營養素所佔每日建議攝取量,以提供消費者參考作為自己每日攝取之營養素是否達到均衡及健康之目標。
此外,衛生署將著手規劃將食品中含有引起過敏之原料或成分予以適當標示。為顧及消費者之健康,並考量產業界之調整及配合,將邀請國內包含醫界之學者專家,進行更細部之規劃及討論,以求周延,並能提供消費者更多健康飲食資訊。資料來源: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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